天津市住房购买与结算政策
1、 天津市户籍限购政策
天津市已暂停滨海新区以外的外来人员购买商品房和二手房。
1.在本市拥有一套或多套住房的非户籍居民;
2.拥有2套或2套以上住房的本市户籍家庭;
3.拥有1套或1套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人士(包括未婚和离异人士)。
2、 天津市户籍购房政策
1.提供在天津连续缴纳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至少2年,连续缴纳3年的证明;
2.补缴社会保险和个人所得税不能成为购房的有效凭证。
3、 天津市户籍限购政策
天津户籍家庭不仅限于购买,而且限于贷款。每个家庭或个人限购两套住房,不得购买两套以上的住房。
4、 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进一步做好
《关于深化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的实施意见》
各区人民政府、委员会、局、直属单位: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关于促进房地产市场平稳健康发展的要求,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遏制房地产泡沫,维护房地产市场稳定,结合我市实际,经市人民政府同意,现提出以下实施意见:
1.深化区域性住房限购
对在本市拥有一套及以上住房的非户籍居民、在本市持有两套及以上房屋的户籍居民、拥有一套或以上住房的成年单身(含未婚、离异)人员,暂停在本市(不含滨海新区)购买新建商品住房和二手住房。
非本市户籍居民家庭在本市购房的,应当提供三年内在本市连续缴纳两年以上社会保险或者个人所得税的证明。补充社会保险或个人所得税证明不得作为购买的有效证明。
2.深化差别化住房信贷
为保障本市居民和天津市异地工作组的合理住房需求,打击利用金融杠杆炒房行为,进一步强化差别化住房信贷政策,具体办法由中国人民银行天津分行会同天津银监局发布实施。有关部门应当为贷款银行查询借款人家庭户籍、住房、婚姻状况等信息提供便利。
3.增加住宅用地供应
充分发挥土地供应对房地产市场来源的调节作用,增加住宅开发用地供应,督促房地产开发企业尽快开工上市,平衡市场供求。对市场预期较高、有可能产生高价土地的新租赁住宅用地,采取“限制土地价格竞争”、“限制自有租赁住房价格竞争”和“限制棚改安置房价格竞争”等措施,控制地价,稳定市场对房价的预期。
4.加强新建商品房价格控制
房地产开发企业申请新的商品房销售许可证时,应当制定合理的价格,并如实申报。申报的新建商品房销售均价明显高于项目初始成交价或周边同类商品房成交均价的,将实施必要的价格指导。不符合商品房销售计划条件的,暂不发放商品房销售许可证。
5.加强新建商品房挂牌管理
为防止房地产开发企业不愿出售,确保新建商品房及时挂牌销售,未在取得基本部分验收合格证书后30日内按照土地使用权出让合同办理销售许可手续的,必须在6月1日前办理销售许可证手续, 2017; 对处理不及时的,将在各大媒体上公开曝光,并被市国土房管局列入失信企业名单。违约整改完成前,不得以房地产开发企业及其母子公司的名义参与本市土地招标。
6.加强房地产市场监管
各级各职能部门要加强对房地产市场的监督检查,持续整顿市场秩序,坚决打击房地产开发企业、中介机构垄断房源、操纵市场价格等各类违法违规行为,通过虚假宣传误导市场预期,提供虚假证明扰乱市场秩序;严肃查处“首付贷款”等资金违规进入房地产市场的行为。要加大联合惩戒力度,视情节轻重,采取公开曝光、暂停网签、行政处罚、停止金融担保合作、限制参与土地招标等严肃措施,处理房地产开发企业和中介机构的违法违规行为。
5、 购房和结算政策
是指在指定区域一次性或分期购买一套建筑面积达到一定标准的商品房,允许购买人或其家庭成员迁入所购买的土地并办理入户手续。市政府实施购房入户政策,旨在进一步完善我市房地产市场调控政策,切实加强住房保障体系建设,合理引导住房消费和开发建设,规范和维护房地产市场秩序,促进房地产市场健康稳定发展。一些专家也对这项政策能否广泛实施持谨慎态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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