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年天津落户政策执行2018年5月颁布的《天津市引进人才落户实施办法》和2017年1月22日发布的积分落户政策。
天津“海河英才”人才落户政策
2018年5月16日,天津出台新的人才引进政策——“海河英才”行动计划。新政策大幅放宽人才落户条件,自主选择落户地点,简化落户手续。
天津改革人才落户制度,五类人才轻松落户!
教育人才:40周岁以下全日制大学毕业生、45周岁以下硕士研究生、博士研究生无年龄限制,可直接落户天津,无其他条件。
合格人才:取得副高级以上职称,具有精算师、注册会计师、注册税务师、注册建筑师、律师等国内外专业资格的,可直接落户天津。
技能型人才:高职院校毕业并在天津工作1年或中职院校毕业并在天津工作3年,具有高职学历,35岁以下,具有技师职业资格,不限40岁以上,具有高级技师专业资格,50岁以下,可直接落户天津。
创业型人才:符合天津市产业政策设立并稳定经营一年以上,累计缴纳所得税10万元以上者,可直接落户天津。
新突破:急需人才做主的企业!对于人工智能、生物医药、新能源、新材料等战略性新兴产业重点企业的紧缺人才,创业者自主确定落户条件。
天津积分结算政策:
1月22日,天津市居住证积分服务中心发布重要通知:2017年度居住证积分将于1月23日开始发放,1月23日截止国内天津落户,截止日期为5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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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时,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印发了《委员会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进人社局[2016]126号),其中进一步明确了申请人和申请人关心的居留许可积分的受理条件、积分确认、积分计算。该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通知》具体内容如下:
市发展改革委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关于明确积分办理有关问题的通知
天津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印发[2016]126号
相关单位:
为规范居住证积分申请,维护用人单位和积分申请人的合法权益,根据《天津市人民政府关于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的通知》(津政发〔2015〕第39)、《天津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转发天津市发展改革委、市公安局、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教委起草的《天津市居住证管理办法配套实施细则》的通知》 (金政办发[2016]32号)等有关规定,结合工作实际,现将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一、雇主负责积分的申请。用人单位是指:天津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及本市行政区域内依法登记注册的各类企业和个体经济组织。
二、用人单位名称变更,申请积分时需提供相关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名称变更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三、申请积分由申请人目前所在单位申报,用人单位连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失业保险、生育保险费全额。一年多。
一年以上是指自报告月上一月起十二个月,期间无中断、补缴、遗漏等情况。
四、社会保险积分按年缴费计算,养老保险4分,其他险种2分,五险种每满一年12分;保险类型分别计分。如果申请人的社会保险缴费少于全年,可以根据保险类型的积分计算积分,然后在当月之后累积。
五、个人缴费窗口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年限不计分。积分申请人缴纳的社会保险费不计入积分;但是,未满35周岁,具有本科以上学历、中级以上职称、技术员以上专业技能水平的,按规定免缴社会保险费。补缴社会保险费积分计算,上半年申请补缴缴费截止日期为上年12月31日,第二年申请补缴截止日期为当年6月30日。半年。
六、50周岁以上在管理岗位工作的女性信用申请人,需提交劳动合同原件、用人单位证明等相关材料。
七、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以外的职业技能鉴定机构出具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的积分申请人,需填写《国家职业资格证书申请审核表》,提交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进行复核。评审表由天津市职业技能鉴定指导中心确定。审核通过者将获得积分确认;未按规定参加审核或审核不通过者不予积分。
八、加分申请人申请确认职业(工种)短缺学位点的,确认的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注明的职业(工种)应与国家职业资格证书上公布的职业(工种)相同。年度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门。天津市《职业市场需求及培训费用目录》中的行业、职业(工种)名称与用人单位营业执照核定的经营范围和本人现岗位职责相符。同时需提供《工作承诺书》,用人单位需提供《岗位证明》、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等材料。核对无误后,可根据相应的短缺程度确认积分。如未提供上述材料,则不确认短缺度积分。
天津市本年度《职业市场需求及培训费用目录》在受理申请之日尚未公布的,以上一年度公布的目录为准。
九、被国务院注销的职业资格证照和认定项目,自公告后的下一期起不再计算。
十、积分申请者应按要求提交简短的个人信用报告。
十一、如申请人提供虚假书面材料(包括各类证明、书面材料及相关内容),取消当期资格,不予加分。 5年内再次申请积分,每条记录扣30分。
十二、积分联办系统自动生成的积分将在每年6月和12月通过市行政许可网上大厅公示。申请人对积分有异议的,可在公告期内持加盖申请单位公章的《天津居住证积分审核申请表》向积分窗口提交审核申请,不被接受。
十三、积分申请人如未能在预约日期或期限内提供必要材料,将不予受理积分申请;未提供加分材料者,不予确认相应分数。
十四、积分申请人应填写完整、真实、准确的个人信息。因信息不完整、真实、准确而导致积分申请不予受理或未确认积分的,积分申请者应承担相应责任。
十五、申请积分时如提交技术职称证书、国家职业资格证书、奖励证书等原件,积分申请者(经理)需提交户籍清单后6分被宣布。一个月内国内天津落户,携带身份证和材料领取凭证,到原发货窗口领取相应材料。如果不取回,点窗将不再负责保管。
10六、本通知自2017年1月1日起实施,2020年12月31日废止。
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市发展改革委
2016 年 12 月 27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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