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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民生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

发布日期:2023-09-13T14:29:29 浏览次数:1 作者:创始人

摘要:9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调整范围为,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国民生银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

  9月8日,中国民生银行发布关于调整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的公告。调整范围为,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国民生银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二套转首套”存量房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为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坚持房子是用来住的、不是用来炒的定位,根据《中国人民银行国家金融监督管理总局关于降低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有关事项的通知》(以下简称“通知”)要求,中国民生银行将开展存量首套住房贷款利率调整工作,现就具体事项公告如下:

  一、调整范围

  2023年8月31日(含当日)前中国民生银行已发放的和已签订合同但未发放的首套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包括普通纯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公积金组合贷款中的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或借款人实际住房情况符合所在城市首套住房标准的其他存量商业性个人住房贷款,即“二套转首套”存量房贷,包括以下几种情况:

  (一)房屋购买时家庭在当地没有其他成套住房,但因当地政府采取“认房又认贷”政策导致该套住房按照二套房贷利率标准办理房贷,现在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二)房屋购买时不是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但后期通过交易等方式出售了其他成套住房,本住房成为家庭在当地唯一成套住房且当地政府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

  (三)其他满足房屋所在城市首套住房贷款利率标准的存量房贷。

  对于当地政府目前尚未明确是否执行“认房不认贷”政策的城市,可待当地政策明确后按照通知及本公告内容执行。

  二、调整规则

  按照通知要求,本次调整后的存量首套住房商业贷款利率在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上的加点幅度,不得低于原贷款发放时房屋所在城市同期限(按原贷款合同期限)的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各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以人民银行各省级分行官方网站公布的为准。具体规则如下:

  (一)贷款市场报价利率(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

  1.2019年10月8日(不含当日)前发放且已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转换后为LPR加点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2.2019年10月8日(含当日)至2022年5月14日(含当日)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不加点,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3.2022年5月14日(不含当日)后发放的、执行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最低可调整至全国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即相应期限LPR-20BP,原贷款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高于LPR-20BP的,按发放时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下限执行。

  4.当前贷款执行利率如不高于上述情形调整后的利率水平,或当前按房屋所在城市最新政策仍属于二套房贷利率标准的贷款,不进行利率调整。

  (二)人行基准利率贷款

  当前执行人行基准利率的贷款,客户应先申请将人行基准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完成后再按照调整规则(一)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固定利率贷款

  当前执行固定利率的贷款,客户应先申请将固定利率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告[2019]第30号要求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贷款,转换完成后再按照调整规则(一)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四)逾期贷款、不良贷款

  原则上,逾期及不良个人住房贷款暂不进行利率调整,待客户足额归还积欠本金及利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后,再按照调整规则(一)进行存量房贷利率调整。

  三、调整方式及时间安排

  根据通知要求,可通过变更合同约定的利率水平或新发放贷款置换的方式进行利率调整,这两种方式调整的结果一致。中国民生银行本着高效、便捷的原则,为尽力减少客户调整成本,将主要采用变更合同约定利率水平的方式予以调整:

  (一)原贷款发放时执行所在城市首套房贷利率政策且当前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无需提交申请,中国民生银行将主动按照调整规则(一)于2023年9月25日集中批量调整合同贷款利率(逾期、不良贷款不纳入集中批量调整范围),批量调整后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二)2023年9月25日至10月22日(均含当日),“二套转首套”,逾期及不良贷款已足额归还积欠本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及已完成人行基准利率或固定利率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于该期间向中国民生银行提出申请。中国民生银行将于2023年10月25日对已完成申请且中国民生银行按照政策规定审核通过的贷款,进行集中统一利率调整,利率调整后当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三)2023年10月22日后申请利率调整的客户,包括新增“二套转首套”,逾期及不良贷款已足额归还积欠本息、贷款状态恢复正常及已完成人行基准利率或固定利率转换为LPR定价的浮动利率存量房贷客户,可继续向中国民生银行申请利率调整,经中国民生银行按照政策规定审核通过后进行逐笔利率调整,并于利率调整次日起按新的利率水平执行,此前利息均按原合同利率水平计算。

  (四)如有特殊情况,需采用新发放贷款置换方式的,将由客户与贷款经办行协商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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