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发改委近日发布公告称,拟对“居住”指标的购房居住积分分值进行调整,即日起至10月10日,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
根据公告,新调整的分值为:“在本市购房居住(自有住房),
住房在和平区、河东区、河西区、南开区、河北区、红桥区的,每满一年积10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15分;
住房在东丽区、西青区、津南区、北辰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武清区、宝坻区、宁河区、静海区、蓟州区的,每满一年积12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25分;
住房在滨海新区的,每满一年积15分,住房为新建商品住房的一次性加30分。”
据悉,上述调整内容将于明年1月1日起实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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